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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实践来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种系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则将不易识别商品的用途、服务的内容,进而可能不当影响市场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务的提供。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指示性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使用目的正当,即商标使用者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系出于善意;2.使用尺度适当,天津法律顾问费用,即商标使用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商标,以能满足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目的为限;3.使用结果非混淆,即商标使用者使用他人的商标不能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天津法律顾问服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天津法律顾问电话,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天津法律顾问,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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