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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天津中小企业法务服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人(组织),天津中小企业法务平台,股东担任。公83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人由股东组成。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多的情况下,股东成为公司的人直接参与事务,有利于保护其自身的利益,并能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第二,由董事担任或股东大会产生。公183条规定,份有限公司的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大会作为公司高机构,天津中小企业法务,有权决定公司人的人选,天津中小企业法务咨询,无议。但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较强的资格属性,为及时产生人进行,降低成本,因此,公司立法直接规定董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第三,人院。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确定人选进行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院有关人员组成人,进行。人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人,进行。
.直接,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如请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查阅权的,保护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防止对股东比例利益的诈欺或稀释的。根据《公》第22条的规定,股东可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撤销之诉,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依《公》第34条规定,股东可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公》52条规定,股东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