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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1 02:44:00 作者:翊隆
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订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的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或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试用买卖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表示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确认购买并支付 价款的买卖。 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确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试用买 卖在买受人确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 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 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 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
债务提存 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百另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第49条第3款规定,人转让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权人提前清偿 所的债权或者向与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其它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产生债消灭的效力。
在侵权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于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于不可抗力。 但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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