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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30 02:59:00 作者:翊隆
招标中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中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规定:者不得,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与人或人之间相互,使招标的竞争性降低或丧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招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 类,者之间,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者和招标者相互排挤竞争对手。 判定类行为的要点在于:,行为主体是者,既可能是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者之间实施了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 判定第二类行为的要点在于:,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者;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者之间有共谋行为;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者。
试用买卖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表示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确认购买并支付 价款的买卖。 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确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由于试用买 卖在买受人确认购买之前,买卖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合同法)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 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由出卖人确 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必须对是否购买标的 物作出明确表示。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明确表示,视为购买。
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
债务提存 债务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百另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第49条第3款规定,人转让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权人提前清偿 所的债权或者向与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其它得为清偿之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之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产生债消灭的效力。
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区别
事变更原则同相关法律规则之比较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 我国《通则》53条对不可抗力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见,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区别如下:①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引起的。②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③影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 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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